思政部余松教授我校举行宪法知识讲座

作者: 时间:2014-12-03 点击数: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在我国首个宪法日来临之际,2014年12月2日晚,我校思政教研室主任余松教授在南苑剧场作宪法知识专题讲座。全校师生听取讲座,接受了一次法制教育。学校团委副书记钟顺秋主持讲座。

    余松讲述了我国设立宪法日的背景。2014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表现出新一代领导人对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明确要求。由于长期的文化积淀,一定程度形成了我国较长期的“人治”传统。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众望所归的必然选择。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理所当然应被赋予神圣地位。余松指出,宪法是党和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就要坚持依宪治国。我国建立了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必须公开向宪法宣誓。他阐释了宪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强调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和根本大法。明确了宪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分析了宪法中确定的我国的根本国家制度以及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余松讲述了宪法的概念及基本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特定国家社会政治力量对比的具体体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内容、效力、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所以是根本总章程。

    他分析了宪法的发展历史。介绍了世界宪法的发展历程,他指出,英国的宪法是近代法律的先驱。美国、前苏联等都较早颁布成文宪法。他讲解了新中国宪法发展经历的五个阶段,分析了1982年制定的宪法先后经四次修改后,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他强调了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即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他阐释了我国的政治制度,尤其强调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地区聚居为基础,建立相应自治机关实行自治。

    他讲解了宪法赋予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基本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政治义务主要包括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在高校中进行法制教育,普及宪法知识,时刻敲响法治警钟。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讲座丰富了法治方面知识,让大家了解了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增加了大家对我国政治制度的了解,进而增进了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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