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师范学院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 时间:2022-12-02 点击数:

阿坝师范学院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既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的有力手段,也是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与科技计划实施相匹配的专业科技支撑队伍的重要举措,更是提升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对推进科技创新支撑引领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和四川省等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精神,充分保障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规范学校科研助理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助理是指科研项目组在项目期内,根据科研任务需要,选聘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在读研究生和本科生。科研助理在受聘期间为学校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选聘

第三条  岗位设置。

(一)科研助理设置的范围:各级各类科技平台和承担各级各类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的项目组,根据国家、省、州和学校政策,结合经费和研究任务需要,按照要求单独或联合设置科研助理岗位。校级平台和项目不设科研助理岗位。科研平台分级分类见《阿坝师范学院科技平台管理办法》,科研项目分级分类见《阿坝师范学院科技工作管理办法》。

(二)审批程序。

1.上级单位发布立项通知后,平台或项目负责人及时论证科研助理岗位需求,报所在二级单位审核。

2.二级单位审核通过后形成科研助理岗位设置数量等的报告报科技处审批。

3.科技处审核确定科研助理岗位设置数量等相关情况。

4.科技处审核后拟定需求报告,提请分管科研工作和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核后交人事处实施。

第四条 选聘

(一)选聘原则

1.重点关注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有残疾的、较长时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2.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平等自愿、择优聘用。

(二)选聘程序

1.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拟定招聘公告(须介绍平台或项目及负责人情况及明确岗位职责、工作内容、服务年限等关键信息)报送人事处。

2.人事处审核通过后,通过依托学院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3.平台或项目组审核应聘简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4.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面试。

5.公示。

6.体检、政审。

7.项目组所在单位向科技处提交招聘结果,并将招聘情况报告提交给人事处。

第三章 聘用管理

第五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学校建立主管领导负责,科技处牵头,人事处、计财处等职能部门和项目组所在二级单位参与的科研助理聘用和管理机制,统筹协调学校科研助理聘用与管理工作,项目或平台依托学院为科研助理的用人单位和日常管理单位。

第六条  聘用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人事处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科研助理岗位的合同聘期由科研平台或项目组根据项目周期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研究周期。

第八条  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项目组的实验安全教育和劳动规章制度,明确科研助理的任务和岗位职责,加强对科研助理的管理、培训与考核,保障学校和二级单位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十条  项目依托学院及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科研助理进行聘期内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合格,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发放相关绩效。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  科研助理岗位人员待遇标准及社会保险等参照《阿坝师范学院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如遇办法修订,以修订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科研助理经费来源

(一)各级科研平台和纵向项目聘用第1个科研助理所需经费由相应科研平台或项目经费和学校临聘人员经费各支出50%,从第2个科研助理开始所有经费都从相应科研平台或项目经费中列支。

(二)横向项目聘用的科研助理所有经费均在所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

(一)招聘科研助理报到后,人事处根据与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确定的聘用时间,计算须划拨经费(含工资、保险、奖励性绩效等)并函告计划财务处。

(二)计划财务处从项目负责人相应科研项目经费或结余经费中全额一次性预先划转至学校人事处。

(三)人事处按月为科研助理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合同终止时,经费清算,多退少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项目组及依托学院因违反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而引起法律及赔偿责任,由项目组及依托学院承担。

第十五条  科研助理与学校形成劳动关系,须严格落实学校的规章制度。严禁所聘科研助理脱岗领取报酬等非法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用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基于科研助理的临时用工性质,科研助理成功升学深造或找到正式工作,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合同申请,科研平台或项目组、所在学院、学校应予以同意。

第十七条  科研助理与学校产生的劳务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科技处会同人事处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有关法规及项目主管部门最新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如有与学校之前有关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科研与学科建设处 版权所有 地址:四川省汶川县水磨镇 邮编:62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