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四川省科研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逐年稳定增长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稳定支持平台建设、团队建设和课题研究,并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经费用于学校年度科技工作奖励。
第三条 学校科技工作坚持“目标管理、分级实施、项目负责、强化监督、责任考核”的管理机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管理、协同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采取主要领导主抓、分管领导主管、科技处统筹、学院分管领导负责、项目主持人具体实施的学校、二级学院(含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学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体制。
(一)学校是科技管理的责任主体
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校领导承担学校科技管理直接领导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承担科技管理和监督责任。
1.科技处是学校科技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科研管理服务、成果管理与推广应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等工作。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管理、伦理体制建设、政策宣传、过程监管、目标考评与服务,包括项目申报、检查监督、结题验收等工作,会同计划财务处指导科研项目预决算编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科研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管理工作,与计划财务处共同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2.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经费使用,包括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审核项目决算、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合法、合规、合理使用,设立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3.国有资产管理处参与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确认科技成果的产权属性,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使用或处置审批手续;负责对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科研项目研究形成的资产进行管理,承担相应的资产管理责任;负责学校科研设备、仪器及材料的采购和管理,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4.资产经营部门、科技公司是学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和专业服务平台,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及市场化、产业化的实施单位、经营单位,以企业法人资格代表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承担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孵化、风险投资、转化基地等市场化专业服务;按照保值增值和有利于成果转化的原则,审慎经营代持股权,代表学校依法履行股东的各项权利,负责推荐委派所投资企业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人员,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绩效考核;选派到所投资企业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的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尽力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按照学校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所在企业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
5.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专项审计,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及时向学校提交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6.纪委办公室负责对校内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过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人员和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处理与相关责任追究,承担相应的纪律检查和监察责任。
(二)学院是科技工作的基层组织和管理部门
1.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监管,对科研项目相关信息公开、合同签订、经费外拨等事项进行初审,根据本单位情况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有关资源。
2.负责协助督促实施,并应大力支持和配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成果完成人提交的成果转化申请材料及转化的可行性审查,成果完成人对科技成果和转化过程负责。
3.对学校授予审批权限内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做好本单位科技项目的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经费监管等工作,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
1.负责依法、依规、据实编制并执行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按照计划任务书(合同)组织实施和综合绩效评价,按规定审批、使用经费,并对经费的科学性、合理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并承担科研诚信、科技安全、科技伦理和有关经济及法律责任;管理项目研究人员和有关科研行为,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根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和调整科研团队,对项目研究获得的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监督检查;按规定编制经费预算、决算和使用经费,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和结账手续;不得将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或违规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开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2.项目负责人及依托学院需积极响应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根据学校规定,遵循“应配尽配”原则足额设置科研助理岗位,开展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有关助理工作。
3.柔性引进专家学者、离退休人员、学生作为负责人的科研项目,由其原所在学院或原归口学科依托学院负责管理,其科研经费管理要求与在职人员一致。
4.经学校认定立项的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人员任务划分比例,纳入相应学院的学校科研工作量考核数据进行统计。科研经费一旦划转,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工作量便随之划转,转出学校的科研经费不再计入科研项目负责人及依托学院的科研工作量考核范畴,也不纳入学校科技工作奖励。教师从事科研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相关管理规定,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严格遵守上级及学校相关科研管理规定,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严守师德师风,遵守学术规范,践行诚信要求,坚持正确方向和导向,提高意识形态建设力度,严格落实学校意识形态建设与管理工作责任。
5.各级各类项目(含课题研究项目、平台建设项目和团队建设项目)须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要求设立专兼职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要费用可在项目劳务费或项目绩效中列支,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四)学科归属
各学院教职工按照行政归属确定其学科单位,学校机关教辅部门教职工按照所学专业或研究方向选择学科归属单位,不选择学科归属单位人员的科技成果学校不予认定、不纳入年度科技工作考评与奖励。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一节 项目申请
第四条 申请受理
科研项目(含课题研究项目、平台建设项目、团队建设项目)以学院为基本申请单位,科技处统一组织、集中受理,学校其他任何职能部门不得发布部门科研项目。凡以阿坝师范学院为法人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均应按照学校合同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校下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对外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自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一)课题研究项目(分级分类见附件)申请受理。科技处根据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及行业产业等有关项目申报指南和科技需求,围绕学校科技发展目标,组织策划重大、基础及跨学科科研项目的预研、申报、推荐等工作。学院应做好协调组织和项目申请的指导、论证、审查、公示、推选等工作。
纵向项目和校级项目的申请需进行公开征集和遴选推荐,遴选条件为:符合申报要求,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研究人员或团队水平较高,研究方案及目标可行,材料真实合规,经费预算合理等。学校优先推荐立项已经过预研的项目,鼓励进行联合申报,人员排序应以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研究协议、签署的合同等证明材料中所确立的研究人员名单和次序为准;未签订任务书或研究协议、研究合同的以正式申报书中的研究人员名单和次序为准。有不符合申报要求,科研人员或团队有科研失信及学术不端情况,材料不真实,重复多头申报等情形者不予推荐立项。
项目负责人根据指南方向和需求计划撰写项目申报书,应做到立项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外单位在学校兼职人员、离退休教职工、在校学生经相关学院推荐、学校批准,可作为学校申请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因身体健康或在校生因毕业离校等原因,无法继续完成项目结题验收的,合同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合同无明确规定的应履行转委托手续委托校内教职工全权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结题验收,依托学院应加强对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和提供必要保障条件。有明确经费自筹或配套要求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提供资金承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向学院和学校申请协助解决。纵向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须经过学院同意后由科技处审核,科技处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对于需参加招投标的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联系人(应为学校在职教师)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进行审核后,由科技处办理项目有关学校授权手续。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应严格按照委托权限办理投标事宜,并对有关保密、谈判等事项负责。
从即日起,各类校级课题研究项目不再纳入学校年度科技工作奖励,各类纵向课题研究项目学校配套经费折半纳入学校年度科技工作奖励。
(二)科技平台建设项目、科研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申请受理
按照学校科技平台管理办法和科研创新团队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节 项目立项
第五条 科研项目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未经科技处认定立项并统一管理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应的责任。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即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科技平台建设项目、科研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立项按照学校科技平台管理办法和科研创新团队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外协委托管理
学校鼓励与外单位联合建设科技平台、打造创新团队、联合申报和开展课题项目研究。
(一)科研项目外协须签订合同(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科研经费有关管理规定,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横向委托外协合同或纵向合作合同(协议)。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项目的外协或合作单位资质、履行合同任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把关,项目负责人要主动申明与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对外协单位的项目实施过程负监管责任。纵向合作单位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任务书进行确认。
科研项目外协合同应明确承担单位、合同金额、技术内容、保密协议、完成方式和时间地点、知识产权权益归属以及违约责任和风险责任。学校应享有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风险责任由双方合理分担,违约赔偿金额应控制在合同标的以内。
(二)科研项目外协合同的审批
1.科研项目外协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规定填写《阿坝师范学院外拨(协)合同审批表》。除涉密项目外,拟签订的外协合同事项须在负责人所在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加盖学校科研合同专用章。
2.科研项目外协合同审批时,项目负责人须附任务来源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任务来源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没有明确外协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纸质说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
科技项目合同审核要求为:重点对技术条款、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知识产权权属的约定、违约责任、争议纠纷等条款进行核查,外协单位的资质以及相关材料,涉外合同要明确约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定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涉外合同须通过学院、科技处、对外合作处审核,人才类项目须通过学院、科技处、人事处审核,其他类专项项目须通过学院、科技处及相关部门审核。
3.合同(协议)采取分级审核方式,5万元以下的外协(合作)合同由项目负责人审核,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外协(合作)合同由学院审核,20万元(含)以上的外协(合作)合同经学院同意后由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核,5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须提交学校或法律顾问协助审核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三)外协科研项目应按合同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被委托单位需提出延期结题申请,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时间,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外协项目须审查承担单位的保密资质条件,必须委托已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单位。
第七条 纵向项目立项
纵向项目应在取得立项文件、签订任务书或收到科技处立项通知后立即办理登记手续。项目负责人应按登记要求认真填写科研项目有关信息,并承诺遵守正面、负面清单等提醒事项要求。各类纵向项目立项时间一律以项目主管单位发布项目公示的时间为准,没有公示的以立项通知或经费到账时间较早的为准。
(一)获得立项批复后,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签署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或立项单位要求的回执、经费预算表等,按规定时间报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核准,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科研项目,学校不予立项,并追究学院和项目负责人相应的责任。
(二)由学校作为项目主持单位、学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的纵向项目,一旦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即可在科技处办理立项手续;其他类别的纵向项目,须同时提供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和研究经费到校证明材料,方可在科技处办理立项手续。
(三)为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研人员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科研团队的融合发展,学校允许并鼓励各级各类以学校作为合作单位立项项目在校内设立子项目,并按同级别项目认定和管理。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科研项目立项后,应将立项申请书及批准文件报科技处备案,并按项目预算将研究经费划拨到我校财务账户。没有划拨经费的合作项目,学校不予承认,不计入个人和所在学院科研业绩考评和科技平台、科研团队、课题研究工作情况考核评价。
第八条 横向项目立项
横向项目应在签订合同时办理立项登记手续。项目负责人应参照科技部“四技”合同示范文本编制合同书,合同书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验收的标准和方法,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解决争议的办法等。
(一)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取得的横向项目必须在学校科技处办理登记立项手续。项目负责人凭双方盖章后的合同和研究经费到校证明材料到科技处办理立项手续。只有经登记立项的横向项目成果才能享受学校的有关奖励和科研工作量,并作为职称评定和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的依据。
(二)以个人或部门名义承担横向项目而又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立项手续的,学校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不予认定科研成果,不纳入科技成果考评和奖励。一经查出,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对学校造成损失的,须予以赔偿。
第九条 校级项目立项
(一)培育计划和专项计划项目立项
培育计划项目由科技处组织校外专家评审,专项项目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科技处代表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并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建立面向结果的考核指标体系。相关项目经费资助额度由学校根据当年财力和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二)后补助项目立项
1.后补助项目由各学院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组织项目申报、初审、立项评审,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签订任务书并报科技处备案和发文。
2.柔性引进专家和离退休教职工后补助项目立项数量不设比例限制;在岗教职工、学生后补助项目立项数量分别按不超过初审合格申报数的80%予以立项;相关项目申报、立项评审材料需在评审结束后报科技处备案。
3.在岗教师后补助项目应向初中级职称教职工倾斜,原则上各单位初中级职称教职工立项数量不低于当年在岗教职工总立项数量的80%。
第三节 项目实施
第十条 纵向项目和校级项目的实施
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人员、财产安全;督促项目研究人员要保持科学的态度和严谨的作风,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报送进展报告或阶段性总结,及时验收结题,建立健全好实验记录、数据资料等原始科研档案。加强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等责任和法律意识,自觉接受伦理审查和监管。根据项目需要,在申报期间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在实施期间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在遵守科研人员限项规定及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项目主要研究人员、一般参与人员,报科技处备案;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对于涉及研究目标、合同期限、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应按照项目委托单位或主管部门规定办理;如因任务调整造成不良后果,在宽容失败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变更事项并填写相关审批表单,符合自主调整的需报科技处备案,重大事项变更须经学院审查通过后提交报科技处办理,对于降低研究目标、水平的原则上不予调整。
科技平台建设项目、科研创新团队建设项目实施按照学校科技平台管理办法和科研创新团队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因公临时出国(境)
(一)我校从事科学研究任务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及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开展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由各派员单位根据“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界定学术交流合作出访,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相关工作,提前两个月向对外合作处报备,并在个案报批时说明确有参加必要的理由;对外合作处报学校审批,最后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二)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三)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按学校因公出国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合同内容,按计划开展研究,按规定使用经费,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自觉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变更或终止
(一)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变更延期,经合同委托方认可或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外协合同还须由项目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学院审核通过。因合同委托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学院、科技处备案。
(二)纵向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一般应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项目终止或更换项目负责人,视情况可办理变更延期手续,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处同意后按项目发布方规定程序办理,在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后生效。项目负责人提出终止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三)在履行合同时,需变更事项,终止、撤项合同的,应由委托方出具书面材料。横向项目和外协科研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提出终止申请,并与委托方或外协方协商解决,经学院、科技处审核后签订项目终止或解除合同。
(四)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责任单位、改变项目名称、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调整研究思路或研究计划、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政治敏感问题的阶段性成果出版发表、以及因身体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自行申请终止或撤销项目等事项,报科技处审批同意后报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审批(或备案)。调整各类项目的课题组成员或延期事项等,按照立项单位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五)项目负责人因故长期不在学校时,须办理以下手续:
1.项目负责人离校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且无法正常开展项目研究的,可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由项目负责人和委托代管人双方签字,经学院审核后报科技处备案。
2.项目负责人离校12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开展项目研究的,可办理变更项目负责人手续,由项目负责人或委托代管人和拟变更项目负责人双方签字,经双方学院审核后到科技处办理。横向项目需经合同委托方认可或由项目负责人进行书面说明,纵向项目需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3.为保障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承担上述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验收结题之前原则上不得辞职或调离学校。其他类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因故离开学校的,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可在征得项目主管(委托)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委托校内教职工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1)校级及纵向项目负责人因调离、毕业等原因离开学校的,应提前1个月办理委托校内教职工负责项目实施与管理的手续,校级后补助项目相关事宜由项目依托学院审批同意并报科技处审核备案后执行;校级培育项目、专项项目及纵向项目相关事宜需经项目依托学院、科技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横向项目应经项目依托学院、科技处同意后报项目委托方办理负责人变更或合同终止手续。
(2)非正常脱离岗位的,其科研项目及经费应暂时冻结,由学院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处理,经科技处审核并报项目主管(委托)部门审批后继续执行。因项目负责人调离的原因导致合同另一方与学校发生纠纷并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六)校级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课题组成员等重大事项,因公离职者继续项目研究。
(七)校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撤销项目,收回全部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参研校级项目,每出现一例降低项目依托学院后补助项目立项比例10%:
1.弄虚作假、严重违背学术道德的;
2.项目到期(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间)一年以上仍未结项验收的;
3.项目负责人未有效开展相关研究活动,并无故提出撤项申请的;
4.最终未通过结项验收的;
5.项目负责人退休或因私离职无法按计划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的。
第十四条 科研保密
所有参与研究工作的人员都应加强保密意识,项目参与者和其他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均应保护技术秘密。泄露技术秘密,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五条 检查考核
(一)科研管理部门根据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要求对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及时提供所需材料,由科研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
(二)相关管理部门及学院应采取专题汇报、现场检查等方式随时了解项目进展,检查年度计划执行和经费使用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
(三)科研项目必须按项目任务下达方和学校规定,按时准确填报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项目进展、经费使用等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科研诚信及奖惩。按期完成的科研项目,学校按相关规定认定科研业绩。科研人员和依托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科研诚信的法律法规。涉及失信行为的项目,不得作为任职条件、科研奖励、岗位考核的有效依据。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因任务执行不力、拖延进度或违规使用经费而影响学校声誉、损害学校利益的,除每年发文公布项目信息、追回科研经费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负责人和依托部门相应的处理:
1.无故不开展研究工作或因主观原因中断执行的项目,学校将冻结项目经费,按项目主管(委托)部门规定予以处理。
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经申请并获项目主管(委托)部门批准同意终止的,适用容错机制,科研业绩保留,科研绩效支出和立项奖励免予追回,项目剩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予以处理。
3.项目逾期未通过结项验收且导致学校新项目申报受限的,学校将责成项目负责人限期完成项目结项工作,减少该学院今后2年相应项目的推荐名额;对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结项工作的,或无故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而又没有及时申请延期、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或在研究过程中严重违反项目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可提请项目管理部门同意后,强行终止、撤销该项目,取消科研业绩和3年相应项目的申报资格,收回剩余经费,追回科研绩效支出、立项奖等,并在3年内不受理相关项目负责人申请相应科研项目。
4.项目执行不力导致项目被主管(委托)部门强制终止或撤项的,学校收回已发放科研专项奖励,取消科研业绩、3年内相应项目申报资格(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依托项目获得的荣誉和待遇,追回科研绩效支出、立项奖;影响当年新项目申报的,学校减少依托部门3年内相应项目的推荐名额。
第四节 项目结题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按照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申请评审书、投标评审书、立项协议等)及时履行结题或验收手续。
(一)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相关材料(如验收申请、总结报告和项目委托方的有关证明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材料等),并填写有关结题表单经学院审核后,视情况需编制经费决算经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审核,提交科技处审核。
(二)项目验收结题应按相关程序执行,纵向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验收要求执行,横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供有关验收材料报科技处备案。
(三)项目验收结题后需将结题证书(证明)报送学校科技处归档。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对项目负责人做出相应处理:
1.无正当理由引起的项目取消,将记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诚信记录并按诚信管理规定处理。
2.项目负责人应依法实施项目,如项目负责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导致违法违纪,并给委托方和学校造成损失的,经学院认定后,报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与预期不符难以继续开展研究的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总结报告,阐明原因,经学院同意后提出予以终止研究和结题验收处理建议,科技处审核后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获同意后,相关考评和奖励免予追回。
(六)科技平台建设项目、科研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结题按照学校科技平台管理办法和科研创新团队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纵向项目结题
应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结题报告或验收材料,经学校科技处审核或根据授权验收通过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验收通过后予以结题。
(一)按期结题。科研项目应按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验收结题手续。验收结题时要强化契约精神,严格按照任务书约定逐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做出明确结论,无正当理由不得延迟验收。
1.科技处根据研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查,目标任务完成后方能验收结题。
2.为鼓励科研人员合理合规使用项目资金,除项目来源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另有规定外,对科研项目资助期满时的资金结余比例不作要求。科研人员应当按照科研活动需要,合理安排经费支出,既要避免突击花钱,也要避免结余过多。
(二)延期结题。主持人应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项目任务下达单位批准后方可延期结题,除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另有规定外,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
1.除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有明确规定外,因故不能按时验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方)要求,提出延期结题申请,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学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报科技处审批。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报送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审批。获得批准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因故无法正常完成的,由科技处会同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按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有关规定及时协调和调整。
第十八条 校级项目结题
校级项目由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提交结题报告或验收材料,经学校科技处或授权学院批准或验收通过后予以结题。同一成果不得在不同校级项目验收中重复使用。
(一)培育计划项目其他结题条件
1.培育计划一般项目执行期内需要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才可申请结题:(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立项;(2)获省部级教学科研三等奖及以上成果奖;(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单位发表3篇C1级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且其中2篇必须为校内教师项目组成员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4)一项成果被地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领导正面批示或采纳。
2.培育计划重点项目执行期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才可申请结题:(1)获得国家级项目立项;(2)获省部级教学科研二等奖及以上成果奖;(3)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第一单位发表3篇B级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且至少其中2篇为校内教师项目成员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4)一项成果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领导正面批示或采纳。
3.培育计划项目验收由科技处组织校外专家根据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及验收工作。
(二)后补助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可申请结项,结项评审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由各二级学院按照任务书组织评审,并给出相应绩效评价结果,相关评审材料需在评审结束后报科技处备案发文。
(三)专项项目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及验收工作,相关结项评审材料需在评审结束后报科技处备案。
(四)阿坝师范学院校级项目的研究成果须标注“阿坝师范学院XX(项目类别)项目(项目编号)资助”字样,未标注者,不能作为结题支撑材料。
(五)第一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一年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连续两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撤销。
(六)经学校认定的获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人才培养”“引智”“三支”等科研项目,如立项文件有结题要求的,按文件要求办理;如立项文件没有要求结题的,项目负责人须按时按照立项相关材料任务向学校提交结题申请。结题材料由所在学院审核后,报送科技处。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结题
横向项目按计划完成后,由项目组协调委托方组织验收,委托方出具结项证明材料。项目组在验收后1个月内将结项证明材料送至科技处结题。
第二十条 成果标注与版权
项目组成员发表的相关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研究报告等成果应按项目来源单位的规定进行标注。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
项目负责人和研究人员应做好科研工作的原始数据记录,保留各种与项目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在科研项目验收结题后,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或交由学院指定专人归档保存10年以上,重要科研档案应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提交科技处整理并移交学校档案馆归档保存,在遵守国家相关保密制度、维护知识产权和保障委托人权益前提下可供查询。科研项目档案主要包括: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验收书、科技报告、技术文件、实物样本、科学数据、成果证书及评价材料等,未获立项的项目申请材料原则上不需保留。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用章
科研项目的申请书、合同(任务)书、协议书、招投标书须加盖阿坝师范学院公章(或阿坝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法人章(或法人授权责任人签字签章)后生效。校内各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私自以学校名义同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科技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签约双方负责,学校保留追究责任权利。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学校印章使用流程办理用章事宜。
第二十三条 保密管理
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事涉密项目师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对涉密项目的研究计划任务书、研究总结、有关技术资料必须按有关保密条例办理。在科研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结题等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及学校的有关保密规定,项目负责人对项目保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督追责
(一)科技处及各学院应加强组织建设,完善科研诚信相关的科研管理制度建设,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科研诚信体系,建立科研人员科研诚信档案,引导科研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有效遏制科研不端行为。科研人员自觉维护科研诚信、弘扬科学道德,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人员记入“黑名单”。
(二)科技处要联合相关部门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校内监督,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任务要求和研究特点,有计划地开展科研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尤其是对于科研经费数额较大的科研项目,学校将作为重点进行跟踪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审计,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预警和防范,提高监管能力,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完成。
(三)科研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如出现提供虚假材料、数据,不公平竞争等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负责人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省纪委监委派驻学校纪检监察组依纪依法处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一节 项目立账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来源。凡以阿坝师范学院名义获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含研究课题项目经费、科技平台建设项目经费、科研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单独建账、分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挪用。
(一)科技平台建设项目经费、科研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经费按相关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立账、预算和使用。
(二)课题研究项目经费依据管理性质不同分为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学校拨款经费三大类。有配套经费要求的纵向课题项目,配套经费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配套要求的高级别研究课题项目,依据到校经费按如下比例进行配套:
项目分级 |
配套 |
比例 |
最高限额 (万元) |
A(新立项) |
1:1.5 |
60 |
A(已立项项目依托单位变更为阿坝师范学院纳入管理) |
1:0.5 |
20 |
B C |
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计划项目教育部科技类项目 |
1:0.5 |
20 |
教育部人文社科类项目、国防/军队重要科研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
1:1 |
15 |
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项目 |
1:0.5 |
10 |
省哲学/社科基金项目 |
资助经费低于当年四川省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最低资助额度 |
在1:0.5和补齐与当年四川省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最低资助额度差额50%两种配套方式中取较大值。 |
10 |
资助经费达到当年四川省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最低资助额度 |
1:0.5 |
10 |
其他省部级项目 |
1:0.5 |
10 |
注:1.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含依托单位变更为我校的纵向项目)经费配套保底:省部级项目0.5万元,国家级项目1万元。 2.新立项纵向自筹项目主管单位对配套经费有要求的按要求给予适当的自筹经费,没有要求的按相应一般项目资助经费的50%给予经费资助。 3.我校为合作单位联合申报的各类纵向项目,配套比例及最高配套限额以学校认定级别为准。 4.我校为主持单位,从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新立项项目计算配套经费时须扣除转出到合作单位部分,之前已经立项项目及其后续到账经费计算配套经费时按原方法办理。 |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立账
(一)纵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账户之后,计财处及时公布经费到账信息,以银行到款凭证复印件作为到款凭据,或按规定提供往来结算票据;按照纵向经费管理的项目如需开具发票的,由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需提供项目主管部门有关通知、任务书(合同)等材料复印件,以及按规定扣缴相关税费。科技处根据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以及经费到账信息,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相关手续,划拨经费至项目专用财务账号;配套经费下达后,计财处应及时建立相应项目配套经费财务账号并划入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经费划拨。分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校级项目。
1.纵向项目
经费依据项目来源单位规定划拨,其配套经费从经费到达学校账户次年开始到结题后两年内根据项目使用需求分年度拨付。所有纵向项目配套经费单独建账核算。
2.横向项目
科技处根据协议(合同)、到账经费下达立项通知与经费。
3.校级项目
(1)培育计划项目和专项项目。经费在项目负责人与科技处签订立项任务书后根据项目负责人使用需求及年度经费预算从立项次年开始分年度或一次性拨付。
(2)后补助项目。申请后补助资金原则上需要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补助资金:①以阿坝师范学院为第一单位发表C级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②以阿坝师范学院为第一单位公开出版一部学术著作;③获得厅州及以上政府部门正面批示或采纳研究报告;④获得厅州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科技处收到二级学院关于本单位后补助项目后补助申请函后,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结合项目组申请,拟定后补助金额并提请分管校长审核通过后列入当年或次年科研经费预算执行。
(三)项目负责人因调动、毕业等原因离开学校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经费交接手续;如项目负责人不及时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学院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已到校经费根据主管部门规定办理,剩余经费原则上不转拨到其他单位;结余经费办理交接手续后继续使用,未办理则收回学校作为科研管理费;所购买的科研设备归属学校管理。
第二节 经费预算
第二十七条 管理方式。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资助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两种方式。
(一)预算制方式,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不得编报虚假预算、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二)包干制方式,项目负责人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三)除项目来源单位明确要求执行预算制外,其他各级各类项目(含平台建设项目、团队建设项目和课题研究项目)直接经费(含没有明确要求执行预算制管理的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校级项目经费和纵向项目学校配套经费)全部执行包干制。
第二十八条 预算编制
预算制项目应按照项目来源单位要求编制预算。除项目来源单位另有规定外,申报纵向项目时一律不提交配套经费预算。项目主管部门对经费预算和开支范围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资金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的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并通过相关管理平台提交。各学院应加强对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的审查工作,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应积极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负责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的审核并严格预算控制管理。
(一)直接费用。精简合并项目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具体解释详见附注)。
(二)间接费用。各级各类项目经费及纵向项目学校配套经费计提管理费比例为总经费的8%。纵向项目到校经费间接经费预算,项目来源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单独划拨或者没有单独划拨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单独划拨且没有特别规定的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确定后报学校备案核算。
(三)各级各类平台和团队建设项目不列支项目绩效,按8%提取管理费,按学校科技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纳入学校年度科技工作奖励。对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基地等平台后补助经费、按照主管部门规定无间接费用预算的纵向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四)预算调剂。除项目来源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预算制方式管理的,如需调剂预算,除设备费、间接费、合作单位费需通过科技处审查方可调剂,其他情况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安排。按照包干制方式管理的,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开支范围自主安排使用经费,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对于在自查、稽核、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调整的账目,由项目负责人申请后,科技处会同计划财务处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审批。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账、重复调账,对调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负责。
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预算,无需履行调剂程序,经费使用范围跟预算制一致。
第三节 经费使用
第二十九条 预算制项目直接费用支出。按照批复合同(任务书)中的预算执行,不得超范围列支项目资金。
第三十条 经费外拨
(一)科研项目外拨经费应严格以合作(外协)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为依据,严禁向主管部门预算批复或项目合同以外的合作(协作)单位(个人)转拨经费。学校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一律不外拨,外单位个人参加学校主持的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其发生的相关科研费用必须到学校报账,并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财经规章制度。
(二)科研经费需要外拨的,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外拨经费申请,报科技处审核批准后按相关财经制度办理相应的手续。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三)纵向科研外拨经费时须提供经批复的科研项目任务书、承担单位与主持单位间的协议、协作单位银行信息等资料。外拨经费前应要求协作单位预开票据,预开票据确有困难的,可向财务申请预借款,待对方提供相关票据后报账核销借款。协作单位是企业的,需提供增值税发票;协作单位是行政事业单位的,需提供增值税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如果提供正式票据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对方银行收款回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借款管理按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包干制项目直接经费支出
包干制项目直接经费支出实行负责人事前承诺制,在总额不变、不违背“负面清单”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自主决定。项目负责人须签署承诺书并报科技处备案。承诺书内容包括承诺在总额不变、不违背“负面清单”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使用并对经费支出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考虑到学校财政预算资金的属性问题,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立项校级项目经费和新立项各级各类纵向项目学校配套经费不得列支项目绩效,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立项校级项目经费及纵向项目学校已配套和后续配套经费仍按原比例支出间接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经费,剩余经费由科技人员(团队)在保证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内容、合同约定和学校管理规定合理自主安排使用。
第三十三条 采购仪器设备、物资材料可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预算及实际需求进行采购,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不合理方式规避采购限额标准。
(一)仪器设备、家具、软件等采购
金额2万元及以下的采购。一次性购置单价或批量总价2万元(不含)以下的设备,项目组自行采购,须按规定审批、入库(横向项目合同中约定设备归属为委托方的,可不办理资产入库)。报销时提供发票,如发票上未列有明细还需提供税控清单。
金额2万元以上(含)的采购、进口仪器设备购置,按国家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采购。
(二)其他材料采购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材料采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1.高压气瓶气罐和危险化学品采购。高压气瓶气罐和危险化学品不得自行采购,需委托相关学院依据有关规定代为采购和管理。
2.材料费单价或批量总价在2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组自行采购,但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入库。单价或批量总价超过2万元(含)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3.科研活动中发生的特殊零星实验材料、试样加工、现场取样、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经办人凭有关收款凭证(含收款单位(个人)名称、收款人身份证号、收款项目、收款金额、收款时间等信息),并做出情况说明,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销。
(三)野外科研活动特殊业务费支出
1.野外科研活动土地占用费和青苗补偿费报销。能直接开具发票的,凭票报销。不能直接开具发票的,应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报销。
2.野外安全类费用报销。野外用药凭发票从科研项目业务费中报销,附药品采购明细清单,非野外常用药物不予报销。根据人员与环境情况,野外工作期间所有野外工作人员应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报销此类费用,应当提供具有收款人签名或手印的凭证以及项目负责人对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
4.野外畜力费报销由税务局代开发票,或以劳务费形式发放给畜力提供人,附租用野外畜力协议或照片、畜力提供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收据等相关证明。
5.野外施工费报销应提供发票、野外施工合同、完工照片、科研任务书复印件等。属于立项管理的基建、维修等工程施工应按照学校有关此类专项工作的规定履行报销程序。
(四)资产处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科研业务出差差旅费支出管理
科研业务出差一般指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为完成所承担的科学研究任务开展的业务差旅活动,其中科研项目经费指纵向、横向及校级课题研究经费,科技平台建设经费和科研团队建设经费(不包括学科建设经费、专业建设费等)。科研任务出差人员包括在职人员、长期合同聘用人员、外单位参与项目人员、科研助理、在校学生、离退休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其他人员。科研业务出差可以根据不同的出差目的地购买相应意外险,在差旅费中报销,其中野外任务出差必须购买人身安全相关意外保险,不购买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差旅费。
(一)确因科研项目研究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1.邀请来校开会的,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等。
2.邀请来校交流、访问的,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在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不再发放补助。
3.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
(二)城市间交通费。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自行选择交通工具,并按实际发生费用凭票据实报销。不主张自驾车或租车出差,确需自驾车或租车前往的项目负责人和出差人自行承担有关安全等责任。
1.公共交通工具出差管理
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订票费、退票费等,凭票据实报实销。科研项目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按照学校公务出差标准执行。
2.自驾车出差管理
因科研需要到公共交通不便地区开展科研活动或须携带大宗物资、特殊实验材料出差等特殊情况,可以选择自驾车出差,据实报销过桥过路费、燃油费、停车费等。自驾车出差超出时段的燃油费不予报销(加油时段限出差开始前一周到出差后三天时段范围内)。
3.租车出差管理
(1)需签订租车合同或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如果学校有统一招标确定的汽车租赁公司,一般应在其中选择车辆。禁止向无资质的公司租赁,禁止租赁私人小汽车,禁止租赁产权不是租赁公司的汽车。野外考察临时急需租用车辆的,可在当地就近租用,但仍需由出差负责人现场签订租车合同或协议,明确安全责任。租车以完成单次工作任务为租赁时限,不得长期租用,不得租用超标车。
(2)租车所有的费用一律包含在租车费用中。不得在租赁费用以外报销燃油费、过路(桥)费、停车费、保险费、维修费、司机补贴和住宿费等。报销时需要提供合法票据和租车协议(合同)、车辆租赁业务的公司营业执照、租车司机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保险单复印件。单次租车费用10000元以上(不含)还需要提供比价询价材料,10000元以内(含)无需提供。
(三)科研业务出差补助参照学校公务出差标准执行。补助费按自然(日历)天数包干全额发放,学生出差补助费在本标准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确定。
(四)住宿费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住宿费执行学校公务出差标准,凭票据实报销。
1.学生、科研任务发生地临时聘用人员住宿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其他人员”。
2.从事野外调查、野外作业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提供住宿费票据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标准为300元/人·天。报销时须提供项目负责人签字的相应详细情况说明。
3.因研究需要在异地租赁房屋,无法出具住宿费发票的,必须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协议和付款凭证。房屋租赁凭材料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经依托学院审批同意后可报销租房费用。
4.对于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国内会议指定酒店住宿标准较高,若另行订酒店,能证明标准低于指定酒店的,可全额报销。
5.一次出差,多人多城市住宿标准可按实际住宿人数和天数全程统算。
第三十五条 会议费支出管理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组织召开与项目研究内容、任务密切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及项目协调、座谈、检查、答辩、评审、验收等科研业务会而发生的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室租赁、会议代表接送及会议统一组织代表符合规定考察的交通、文件资料印刷、办公文具、同声传译翻译、同声传译设备租赁及医药等费用)。因工作需要,邀请外籍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来校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差旅费,可在会议费中列支。报销时须提供中英文邀请函或会议通知、完整行程的车(船)票、机票、租车发票及合同和行程明细、住宿费、外籍专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相关外事审批程序等。发放外籍专家讲座费,须提供邀请函、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相关外事审批程序。
(一)在华举办研讨会、论坛等国际会议和承办上级单位举办的会议,参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受企业或其他机构委托举办的会议按照相关合同(协议)执行。
(二)学校举办(含主办、承办)科研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小型研讨会等)须按照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其经费预算执行。科研类会议次数、天数、参会人数、特邀代表人数等应按照学术活动实际情况确定。
(三)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对其组织召开的会议负有管理责任,应当加强对会议举办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如出现扩大范围和标准,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或会议举办者要承担相应责任。严格控制举(承)办会议活动经费,严禁提高用餐和住宿标准,一般不到校外举(承)办会议活动。校内会议活动现场原则不摆放鲜花绿植、不制作背景板,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四)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包含会议室租金、设备租赁费、交通费、文印费、医药费、会议服务费、宣传费等)。国际会议可开支会议资料翻译费、同声传译人员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费用,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科研项目会议规模一般不超过50人,会期(含报到)不超过4天,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元/人·天)如下:
分类 |
合计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国际会议 |
760 |
500 |
150 |
110 |
其他会议 |
550 |
340 |
150 |
80 |
会议费中除伙食费外的费用可以调剂使用。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确需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的,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审批,可从会议费中报销。
第三十六条 出国(境)经费
(一)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二)出国(境)执行学术任务,须根据外事工作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学校外事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对出国(境)事项的行程进行审核;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出国(境)有无经费预算进行审定。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标准,在批准的出访计划和经费预算内、回国后据实核销。出国出境期间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路线、日程执行出国(境)任务,一律不得接受任何企业资助出国(境),不得由其他无关单位分摊或提供出国(境)费用,其中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严禁使用行政事业经费。
第三十七条 委托外单位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支出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测试化验加工费单价或批量总价在2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组在确保相关性和经济性的前提下,可自行确定测试化验加工机构;单价或批量总价在2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组在留存价格比选、专家论证记录前提下组织分散采购,签订委托测试合同;达到政府采购规定的服务类采购金额,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采购。报销时除提供发票及清单(增值税发票则需附税控清单)外,还须提供相关合同、测试结果报告。
第三十八条 劳务费支出管理
(一)劳务费支出额度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额度或合同约定控制。
(二)项目聘用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应参照四川省及阿坝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三)劳务费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以现金方式发放的应提供情况说明并由项目负责人和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据实列支。
第三十九条 专家咨询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论证、评审、技术研讨、成果鉴定、绩效评价等专家会议咨询、现场咨询及勘察咨询。咨询费发放标准执行:
专家 |
标准(元/天.人,税后) |
院士/国内外知名专家 |
3600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2400 |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
1500 |
注:1.会期为半天的按发放标准的60%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按50%执行; 2.通讯方式按照20%—50%执行; 3.采取线上会议、通讯等方式的,可不需提供专家签字原件,应提供会议通知等有关佐证材料,并采取转账方式支出; 4.涉及院士及国内外知名专家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发放清单上明确备注。 |
第四十条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印刷/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论文、著作出版费,文献检索费,印刷、打印、翻拍等费用,图书、资料(含数据采集中的资料)费,以及应由学校承担的专利费用(申请费、维持费、年费等)等支出。
(一)购买图书
单批次价格1千元以下的可以直接购买报销,无需办理登记入库手续,由个人保管使用。单批次价格1千元(含)以上的直接购买报销(报销时如发票上未列有明细还需提供清单),但需到图书馆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入库(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文献不办理入库)和长期借阅手续,在负责人调离学校时归还到学校图书馆。
(二)出版著作
所有人文社会科学著作在出版前须签订意识形态承诺书,自然科学类学术著作在出版前需签订保密承诺书。著作出版前,所在二级学院党委及学术分委员会应进行意识形态审查和出版必要性论证。出版金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由项目组自行联系出版社协议出版;出版金额5万元(含)及以上的著作,须经依托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按相关规定报学校科技处和分管科研校领导同意后实施。
(三)发表高水平理论成果
1.论文应为项目任务预期或后续产生的成果,并符合国家有关高质量论文等规定和学校、学院科研业绩分类认定标准,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原则上,根据学校发展阶段实际,学校学术论文和著作出版社分级管理目录中列出的C级及以上期刊论文和著作直接认定为高质量成果,出版费用可以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销。
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论文发表的服务费或代理费。
报销外文期刊版面费还须提供银行购汇付款明细和手续费、或信用卡支付银行流水、或支付截屏信息等佐证材料,同时将期刊名称、论文名称及作者信息翻译成中文。
2.发表单篇理论成果版面费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列支。
3.对项目主管(委托)部门有明确规定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的论文发表原则上不得支出版面费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申请知识产权事务费
对于纵向和校级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经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或专家组评估通过后方可申请专利,相关费用可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对于横向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相关方自主约定是否申请专利,相关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发明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鼓励发明人与学校共同承担专利费用。即:专利由发明人与学校共享(或发明人独享)的情况下,发明人不得动用财政经费,去支付应由其作为专利权人(或共有专利权人)承担的专利费用(申请费、维持费、年费等)。学校承担的部分可以利用财政资金支付。
第四十一条 间接经费的支出
(一)科研项目管理费。管理费按学校60%、学院40%分配,不得用于校内人员奖励性绩效支出,其开支范围为:
1.校内各类项目的立项评审、结题验收等费用支出;
2.国家基金类项目、限项申报的各类项目、结题验收等费用支出;
3.报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材料、接送评审专家等公务用车费用支出;
4.召开校内科研管理及科研项目申报动员等会议的经费支出;
5.组织承办或协办国内外、省内外各类学术、科研方面会议的经费开支(其中大型会议由学校研究决定);
6.从事科研管理工作的人员参加国内举办的科研管理、业务培训会议及外出调研或项目提前预研等差旅费用支出;
7.各类科研项目申报材料的印刷等费用支出;
8.开展各项科研管理业务活动的接待费用支出,接待标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9.临聘管理人员劳务支出;
10.其他支出。
(二)横向项目接待费和工作餐费
以市场委托或校地校企合作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经费,可按实际需要开支不超过到位经费的10%的科研活动接待费和工作餐费。科研活动接待费指因横向科研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或其他校外人员进行交流、访问、调研、合作科研等活动(含外地)而发生的招待费用;业务招待应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应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参照学校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执行,杜绝与横向科研业务无关的招待活动。课题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可安排不超过30元/人次的工作餐。
(三)项目绩效支出
1.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到校经费间接费用归入学校科研创收收入,遵循统筹安排、激励导向、规范使用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人员实绩,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原则分配。
2.除项目来源单位另有规定外,已立项和新立项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相关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均可以领取到账经费对应额度科研绩效。凡年度执行情况不良或因非不可抗力因素中止或项目评价不合格不能结题的项目,停止领取并根据具体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领取的项目绩效。
(四)间接费用除了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外,还可用于直接费用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年度决算
(一)计划财务处定期协助项目负责人,对在研的纵向项目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终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不编报年度经费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
(二)有预算执行进度要求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预算要求推进执行进度。
第四十三条 结算方式。科研项目所发生的直接费用,资金结算原则上使用公对公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特殊情况下使用微信、支付宝、网上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的报销时需提供相关支付截屏材料,使用现金支付或电子支付未使用公务卡支出的要按学校规定填写未使用公务卡说明。
第四十四条 税收管理。科研项目经费的税收管理,严格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支出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科研绩效奖励等按规定扣缴所得税。
第四十五条 报销凭证
(一)发票。除交通费等无付款单位的情况外,发票的付款单位必须是“阿坝师范学院”,并标明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要素;发票上未标明的,需提供开票单位盖章或税控机开具的销货清单。后补助项目成果出版费用发票,允许跨年度在次年后补助资金到位后报销。
(二)野外考察、心理测试、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应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须取得签字等方式的收款证明,并提供收款方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审批权限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审批科研经费支出。
序号 |
单笔金额 |
审批人 |
1 |
5万元以下 |
项目负责人 |
2 |
5万元(含)~10万元 |
项目负责人、学院主要负责人 |
3 |
10万元(含)~30万元 |
项目负责人、学院主要负责人、分管科研校领导 |
4 |
30万元(含)~50万元 |
项目负责人、学院主要负责人、分管科研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 |
5 |
50万元(含)以上 |
项目负责人、学院主要负责人、分管科研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 |
注:1.科研经费外拨须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会签; 2.项目经费出国、出境的相关支出,须按外事管理程序报对外合作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3.经费使用人(或实际报销人)与签批人同时出现在同一个报销单中,继续转至上一级签批; 4.科研项目绩效的发放,除按上述审批权限规定进行签批外,无论金额大小都需线下经科技处项目管理具体工作人员签字登记确认; 5.单笔50万元及以上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必要时需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100万元及以上经校长审批后,必要时还需提交党委常委会批准。 |
第四十七条 负面清单。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即负面清单内的项目禁止性开支。“负面清单”制度包括普遍性禁止条款和具体性禁止条款,具体清单详见附件2。
第四十八条 项目结存。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提高项目年度预算的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
(一)纵向和横向项目经费在研期间年度结存经费全额结转至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对于不按规章制度管理使用经费的,科技处应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暂缓或停止使用项目经费并按规定追回已用资金。
(二)纵向项目学校配套资金和校级项目经费年度结存经费处理。排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立项项目和新配套经费当年经费执行率不到60%的由学校全额统筹不再结转,统筹列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费统筹使用,达到60%及以上的全额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且纳入下一年度使用率考核。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立项项目和已完成配套的经费在研期间及结题后两年内全额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纵向项目学校配套资金项目在研期间完成配套的,结题次年年底年度结存经费不再结转;结题后完成配套的,最后一次经费配套次年年底不再结转;校级项目结题次年年度结存经费不再结转;本办法出台前已经立项并配套的经费全额结转至次年使用。
(三)学校和二级学院科研项目管理费本质上仍然属于科研经费,当年结存全额结转至次年使用。
第四十九条 项目结账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科研任务书或科研合同、协议要求完成科研任务,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结题,并在两个月内对照预算批复及财务实际收支明细,完成项目收支明细账打印、决算报表及经费使用说明编制,在审计、计财和科研管理部门协助下,完成财务决算工作,办理科研项目结账手续。科研管理部门在每年9月末公布应结题结账项目清单,各学院负责组织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二)在结题结账通知发布后3个月后,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题手续和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管理部门将通知计划财务处冻结其经费使用。科研项目办理校内结题结账是该项目执行结束的标志。未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管理要求执行。
(三)结账条件
1.经费支出已全面清理,无往来未结算款项;
2.经费已确定全部到账,且已计提全部间接费用;
3.项目负责人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并经科技处、计划财务处核实。
第五十条 包干制纵向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财务处和科技管理处审核后报上级管理部门并在校内公示,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项目不再进行经费验收,其他验收要求按管理部门相应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科研项目结束或申请验收需要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时,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办法或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计;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办法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审计处牵头,计划财务处和科研管理部门配合完成。项目负责人要积极配合,及时按规定办理结账手续。
第五十二条 结余经费
项目结余资金处理。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资料、财务决算和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纵向项目
1.结余经费在结题后两年内留在原项目,用于支持原项目负责人开展有关后续研究或全新探索相关科研活动,按照包干方式直接经费支出。
2.开展结余经费使用情况督促检查,对于通过验收超过两年的项目,结余经费尚未全部使用完的,全部收回结转至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费。
3.纵向项目终止后,应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和审计。项目主管部门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对结余经费无明确规定的,收归学校统筹至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费;配套项目结余经费全部结转至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费。终止后的纵向项目不再计算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科研业绩。
4.被项目主管部门撤销的纵向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费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无明确规定的剩余经费和项目配套经费全部收归学校结转至科研项目管理费;该项目相关的立项奖励、经费奖励返还学校作为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费,撤销后的纵向项目不再作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科研业绩。
(二)横向项目
1.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委托的非财政拨款性质的项目经费,在项目委托方认可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结余经费可以全部奖励给项目组人员。
2.项目期满未通过验收结题或未批准延期的,呈报科研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结余经费按批复意见处理。
(三)校级项目
排除不可抗力原因,年度使用率没有达到60%或项目结题、终止、撤销,结余经费收归学校作为科研项目管理费统筹使用。
(四)科研项目已结题且负责人因调离、毕业等原因离开学校的,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科技处的通知,将结余经费全额收回学校统筹为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费使用。
第五十三条 科研回收费
(一)科研回收费应及时、全额缴入学校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科研课题组(团队)不得私分、坐支或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二)科研回收费归入学校科研创收收入,扣除成本后,总额的20%用于学校统筹、10%用于学院统筹、70%用于项目组绩效。
第五十四条 监督追责
(一)信息公开。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信息公开机制,在学校内部公开预决算及调剂、设备购置、资金转拨、劳务费发放、间接费用、结余经费使用等情况(涉及敏感、秘密的项目除外),自觉接受监督。
(二)建立科研经费使用承诺机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经费使用信息,并认真遵守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审计。建立基于信用的科研经费监督管理机制,对学院和项目负责人的承诺和执行情况进行诚信评价和记录。
(三)明确监管责任。学校科研经费相关管理部门应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规违纪行为。
1.各学院作为科研工作基层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本学院科研工作的开展和经费的使用加强宣传教育和定期监督检查。学院和科技处应及时了解科研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经费。
2.计划财务处应按照财务制度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审计处根据国家及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应进行调查并作相应处理。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以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预决算情况和使用效益等进行审查和评价,以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精神和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充分尊重科研规律。审计处、课题组可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经费主管部门要求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进行审计。
(四)建立科研经费绩效考评与监督检查联动机制。学校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将专项审计、财务检查、经费验收以及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学院、项目负责人的绩效考评内容。
1.抽查审计。开展对结题科研项目进行抽查审计,并依据职能开展规章制度和科研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项目负责人应主动接受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院、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1)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来源单位(项目主管部门)。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2.举报查处。涉及科研经费使用问题的信访举报,先由科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办理。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科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涉嫌违纪违法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科技平台建设项目、科研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经费,在遵守学校科技平台管理办法和科研创新团队管理办法的同时,除另有规定外其立项及经费(学校含配套经费)预算和使用依照本办法执行,但不得列支项目绩效、不得用于校内人员各类酬金发放。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果是职务科技成果,主要指我校科研人员(含在职人员和在我校从事学术科研活动的非在职人员),执行我校任务,主要利用我校物质条件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具体解释详见附注)。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包括以下内容:
(一)理论研究成果,指基础理论及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主要为研究论文、研究报告和科学专著等。
(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指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计等研究成果。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为研究报告等。
(四)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成果,指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优秀成果,主要为著作、论文、研究报告及原创文学艺术作品等。
(五)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内容:
1.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主要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和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2.动植物及微生物品种权;
3.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实施许可权及转让权;
4.非专利技术成果(包括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使用权与转让权;
5.其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依法由合同约定归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五十八条 权利与义务
(一)职务科技成果的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属科技成果完成人。学校和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均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二)完成职务科技成果过程中所形成的科技论文、科技报告、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科技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等作品,完成人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三)学校持有或拥有专利的申请权、专利权、实施许可权及转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四)学校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和成果完成人应对学校的科技成果、资料、技术等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将资料、样品交予他人,也不得擅自将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带进学校进行营利性使用。对于科技成果泄密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及成果完成人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科技成果完成人有协助学校实施、转让其科技成果的义务。
(六)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利用本实体力量和条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使用和转让权归属学校。
第五十九条 科技成果管理
(一)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包括:培育、鉴定(评审、验收)、登记、申请专利、申报奖励、保密、归档及推广应用等。
(二)科技处作为学校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包括产权申报、成果鉴定(包括评审、评议等)、成果登记、申报奖励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并协助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和推广应用,以及协调校属部门之间、职工与部门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其他各部门协助科技处做好上述工作。
(三)科技处每半年从科研管理系统中登记的科研成果中组织专家评审,遴选优秀成果进行培育,以提高成果的成熟度,推动其申报高水平的奖励等。
(四)科技成果鉴定(评审、验收、评价)是指学校委托专业评价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科技成果的质量、水平、实用价值、完成任务情况等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我校科技成果向有关机构申请鉴定之前,须经科技处审定。
1.鉴定范围:列入国家、省级等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成果鉴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
2.鉴定形式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会议鉴定、函审鉴定、检测鉴定。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3.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已完成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争议;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4.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成果鉴定申请表;鉴定大纲;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技术研究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报告或研制报告(包括立项背景、目的、技术方案论证、研究过程、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结论等基本内容);检测报告(法定检测单位或鉴定委员会测试组出具);设计与工艺图表(产品鉴定);产品标准(需在技术监督局备案)(产品鉴定);查新(检索)报告(附查出的相关文献内容);用户报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应用前景分析报告、推广应用方案;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法定监测单位出具的报告或证明;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按要求打印、装订成册。
5.凡申请科技成果评价的项目,项目组应按贡献大小,做好主持单位、协作单位、主研人员、参加人员名次排序。名次一经排定,不得随意更改,并经完成人本人亲笔签名作为项目组意见报科技处备案。
6.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学校为第一主持单位的由学校负责牵头完成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工作,学校为第二及以后者,由第一主持单位办理,但须在科技处备案。
7.我校科研项目需要进行鉴定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组应在自检的基础上,项目研究结束前1个月向科技处提出鉴定申请,同时提供鉴定资料一套。
(2)科技处对鉴定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报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委托专业机构或委托专家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的成果,成果完成人在科研管理系统中登记。
(五)科技成果登记和存档是成果管理的重要环节。
1.科研成果登记分为:学校登记、省(部)和国家登记,科技成果省部级登记和国家级登记由学校推荐,按省、部和国家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经过省(部)、国家登记的成果,有关管理部门颁发成果证书。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后,成果完成人须及时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中登记,由部门审核后按要求报科技处。
2.科技成果档案是学校的重要资料,学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归口学校档案室存档。归档材料需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在任务结束后,应及时将本项目的全部科技文件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系统整理,送交科技处办理登记和档案移交手续,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原件一套,如有特殊保密的技术文件,应在归档中加以说明。成果登记的全部材料经科技处移交学校档案馆。
(六)申报成果奖励是成果管理的重要环节,成果完成人应积极申报。
1.本办法所称成果奖励主要是指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学校根据申报成果奖励的类别及评奖组织部门的要求组织推荐工作。
2.申报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一般是经鉴定或评审,并已完成成果登记的,应用技术成果须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理论研究成果须有同行专家评议或评审证书及相应的评价证明。申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奖的科技成果须是公开出版的著作、公开发表的论文或被采纳的研究报告。
(1)通过科技成果评价的科技成果,原则上应在当年或次年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奖励;
(2)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合作各方按合同协议或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同组织申报奖励事宜;
(3)科技成果申报奖励须按照各级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根据不同类别和层次的要求如实报送科技奖励申报材料;
(4)凡申报奖励的科技成果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参评;
(5)对科技成果的享有权出现争议,由科技处负责查实,并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调解,调解未果由第三方仲裁。
3.申报成果奖励的校内工作程序:
(1)科技处接到成果奖励主管部门的通知后,及时向全校发布;
(2)二级部门积极组织申报;
(3)科技处按规定受理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需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初审,校内公示,报校领导批准后汇总上报。
4.已获成果奖励的成果,不能再申报同级或低一级的成果奖励。申报单项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同级或低一级的综合项目奖。
5.在维护学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学校鼓励以学校名义与科技成果共同完成单位联合申报奖励。
6.我校参与合作研究并由校外单位申报获得奖励的科技成果,以及获得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奖励的成果,其主要研究人员应及时将集体奖证书原件及个人奖励证书复印件交科技处备案。
第六十条 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程序
(一)由我校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我校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形成结论并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二)我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校。
(三)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人员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五章 转化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其中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以及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材料、工艺、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第六十二条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依据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服从学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1.合同签订等相关工作参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2.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首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3.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学校的技术秘密。学校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学校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学校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职工应当遵守学校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六十三条 转化实施
(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涉及的部门、成果完成人、中介机构、合作单位等应当对科技成果承担保密义务,泄密的单位或个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将职务技术成果上报二级部门和科技处,不得将科技成果及相关技术资料作为私有财产占为己有,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转化。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职务科技成果除外,其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时,学校与成果完成人间可协议约定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按照所占权属比例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需变更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二级部门、科技处签署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和常委会审批后签署协议,明确学校与成果完成人之间的权属比例。
1.学校既有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并协议约定后期转化收益比例、分割确权后,可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
2.对新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学校与成果完成人之间,通过共同申请知识产权、协议约定等方式共享职务科技成果产权。
(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在科技处备案,备案时提交《科技成果转化申请登记表》,科技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成果完成人。
(五)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六)拟转化的科技成果可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但应办理相应的合规手续;其中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在学校科技处主页公示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为15日。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七)采取协议定价进行转让或许可的,由成果完成人与科技成果受让方按照市场规则确定价格,科技处对转化过程进行监督。采取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转让或许可的,学校与相关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提供所需文件资料,确定交易价格。
(八)采取作价投资、共同实施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成果完成人与科技处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
2.以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委托的全资公司作为学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出资主体,科技处、成果完成人共同与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的全资公司共同参与确定科技成果的价格并在学校科技处主页公示15日,价格不低于该专利的申请费、维持费、代理费和其他费用等;
3.公示无异议后,由科技处与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的全资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由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的全资公司代表学校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4.拟转化的科技成果,在确定交易类型及方式后填写《拟交易的科技成果信息表》报科技处,科技处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学校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九)学校实行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先确权、再作价、后转让”的原则进行,已确权的科技成果由权利人按相关规定自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特殊情况,未确权的科技成果需实施转化的,采取分层级管理审批制度。10万元(含)以下的一般科技成果转化,由科技处审批;10-100万元(含)的重要科技成果转化,由校长办公会审批;100万元以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由党委常委会审批。
(十)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的形式向科技处提出意见,科技处组织专家、有关单位及个人对异议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六十四条 收益分配
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属学校科研创收收入,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在对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一)本办法中所指“收益”是指扣除转化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成果转化前期评估费、技术转移的服务费等相关成本后的净收益。根据国家及四川省相关政策,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作如下分配:
1.采用转让或许可方式的,净收益的10%归学校,80%归成果完成人,10%归成果完成人所属学院。
2.作价投资、共同实施转化的:股权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代持,股权收益中的10%归学校,80%归成果完成人,10%归成果完成人所属部门。
研发团队或项目组成员之间的权益,在团队负责人主持下进行分配;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确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归属,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协商确定权益分配;权益为技术股份的,相关事项需签订书面协议,并报科技处备案。
3.收益中属于学校的部分作为科技发展基金,由科技处具体管理,用作科研事业费。
(二)收益中归属于成果完成人所属部门的部分,由部门自行确定经费的使用范围和细则,报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核通过后使用。
(三)收益中属于成果完成人的部分,可作为绩效发放给成果完成人,也可作为后续项目研发经费使用。
1.由第一完成人提出使用方案,交科技处审核备案后使用。用于成果完成人绩效的,经报省级主管部门完成据实核增审批后,计入当年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2.学校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得股权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的奖励和报酬。
3.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科研人员因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离岗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五)学校鼓励在职科研人员参加公益性兼职、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
(六)完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成果转化项目,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与免税后,项目负责人发放的成果转化收益及劳务报酬,享受国家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七)学校鼓励校内外相关机构、单位、个人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人或机构,可从成果转化收入中提取不超过15%作为技术转移的服务费,具体由中介服务机构或中介人与成果完成人事前约定。
(八)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有关人员、部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法律责任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有权责令改正,并追缴违法所得。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二)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产生变化的,学校负责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决策责任。单位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的决策责任。
(四)职工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学校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学校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恶意虚构技术成熟程度和技术水平,致使投资失败,造成股东损失的;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未转入学校统一账户的;对私自接受协作方现金物品的;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三年内停止申报各级各类项目等相应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知识产权
第六十六条 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科研合同的约定确定,按照学校科研成果及转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学校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贡献,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转化、应用及申报知识产权,支持申报各类奖励。
第六十七条 获得授权的职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登记,学校为专利权人,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拥有;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拥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拥有。
(一)我校科研人员在项目选题、立项、实施、结题等各个环节和过程中,应进行充分的知识产权分析,对有必要申请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应及时申请;保密技术若符合专利申请规定的应申请保密专利;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价值的技术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应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应先于论文、专著等科研成果公开发表。
(二)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在发表与该成果有关的论文、论著时,应征得该成果课题组负责人的同意;在学习期间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论著时,应取得指导老师的同意。
(三)我校科研人员在业余兼职中,不得从事与其执行或者曾经执行的本校科研任务有关的工作或涉及学校下列技术成果的工作。
1.学校准备或正在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2.学校准备或者已经申报奖励的技术成果;
3.学校在研究开发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4.学校计划转让或者已经转让的技术成果;
5.属于学校技术秘密的关键性技术或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成果。
(四)科研活动需与校外合作,需临时聘用(聘期不足三个月)人员,须与合作单位或被聘人员签订有关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密协议,明确在我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科技成果,应归学校所有或者双方共有,并报科技处备案。非在职人员离校前,须将在学校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资料、样机以及在校期间所承办业务的全部来往函件、记录、图纸、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技术文件等全部交付所在部门负责人。学校各部门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五)学校离休、退休、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工作岗位之前,须将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材料、设备及产品、样机等交回原部门,除另有协议外,不得擅自生产、销售、使用在职时的技术成果。
第六十八条 归属范围
(一)知识产权所属单位是指学校各学院、研究所(室)、校机关各部、处和校办企业及附属单位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校办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以及访问学者等。
(二)学校的名称、拥有的商标及其它服务性标志,包括“阿坝师范学院”“阿坝师院”“阿师院”“阿师”及阿坝师范学院及其前身的徽标等,均为学校的无形资产,以阿坝师范学院及其无形资产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使用。
(三)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科研教学挂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拥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拥有。
(四)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是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成果。职务发明创造成果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培育的动物、植物新品种(系)属于职务育种,其新品种(系)的申请权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由学校拥有。委托育种或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应在合同中约定。
(六)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退或调离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归学校所有。
(七)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研究项目或者承担学校安排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论文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校所有。
第六十九条 申请管理
成果完成人在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前,应申请专利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保护。
(一)申请专利校内审批程序。专利发明设计人下载并填写学校专利申请登记表;发明人签字;二级部门审核后,签字盖章;科技处审核盖章;学校审批并盖章。
(二)发明人可联系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自行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电子申请途径申报。
(三)专利管理。专利发明设计人需及时将专利受理通知书原件、专利实审通知书原件、专利证书原件送科技处存档,同时在科研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四)专利权的确权。职务科技成果在申请前或授权后,发明设计人可向学校书面申请专利的申请权和长期使用权,学校审批同意后与第一发明人签署协议。
(五)专利和维护的相关费用财政资金不再支持,先由发明人垫付,在专利转让后再返还相关费用。
(六)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凡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需申请国防专利。国防专利批准后,专利内容仍属于保密状态,在解密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其发明创造内容。
第七十条 保护管理
(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时,应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要充分考虑学校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加以约定。
(三)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研究、开发,须订立书面合同明确产权归属,无明确规定时其知识产权归属按委托开发合同执行。
(四)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须签订实施许可合同。
(五)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应与学校签署承诺书,明确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归学校所有或者双方共有。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全部相关资料和各种材料交回学校。
(六)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对方单位签订协议,确定该知识产权的归属。
(七)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辞退及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所从事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各种材料交回原单位。
(八)学生毕业后,就在校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内容发表的论文,第一单位署名必须为学校。
(九)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凡进行非职务性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转让、使用许可的,应当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申报,审核后符合非职务性条件的,学校应出具相应证明。
(十)对违反本规定,泄漏本校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或造成学校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进行相应的赔偿,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法律责任
(一)学校在职教职工和在学校从事科研工作的非在职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有责任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规定动作的人员和行为。
(二)在科学研究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学校应当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三)违反本规定,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由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侵犯学校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其它方式侵害由学校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的,学校有处理权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学校无处理权的,应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学校派出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在外完成的科技成果,除与接收单位另有协议外,其知识产权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章 学术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活动是指以阿坝师范学院名义主办(承、协)办、参加的各类学术会议、讲座、研讨会、论坛等,主要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主要包括:以阿坝师范学院(含校内二级单位,各类科技机构、学术组织、创新团队等)等名义举(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省级、市级学术会议、讲座、论坛等;我校教职工以阿坝师范学院及所在机构(单位)人员身份参加的国内外学术会议、讲座等;我校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到我校开展的学术讲座(报告),以及我校教师在校内开展的各类公开学术讲座(报告)等。
(一)各类学术会议(讲座)主题、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传播有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泄露涉密内容,不得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伦理规范。
(二)各类学术会议(讲座)举办规模、地点、时间应遵守国务院、省、市相关会议管理规定,并符合政府应急管理要求。
(三)开展学术活动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结合学校实际,有利于促进我校的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各类学术会议(讲座)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尊重科学、尊重人才、鼓励创新、促进交流。学术活动必须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学校宣传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讲座)进行意识形态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主(承)办单位全面落实学术活动意识形态管控工作,对学术活动的内容负全部责任。对于学术讲座的主讲者及发言人事先要核查其学术经历与背景,全面了解其思想倾向和报告的主要内容,必须对其讲明学术活动的政治要求;学术活动所有参与者都不得发表不良言论。
2.为进一步加强学术活动意识形态管控工作,主(承)办单位开展学术活动前必须填写《阿坝师范学院学术活动登记表》,并按照相应流程进行意识形态审查。严格执行学术活动书面双报备制,审批结束后学院须向科技处和宣传统战部同时报备。
3.主(承)办单位必须派人全程参与学术活动,出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并上报;主(承)办单位对学术活动内容及参会人员真实性负责。
(五)各类会议(讲座)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术会议组织与管理
(一)主(承)办学术会议的要求
1.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我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我校科研工作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2.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我校应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并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学术研究群体。
3.会议预算合理,经费已经落实。
(二)国际性学术会议实行“一会一报”制。所有国际性学术活动的举办,相关二级单位必须经对外合作处、科技处、宣传统战部审核会签、分管校领导审批、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全国性、地方性及校内学术会议实行会前信息备案制。由校内学院主办、承(协)办的全国性、地方性或校内学术会议需提前将相关会议信息提交至科技处、宣传统战部备案。备案信息和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主题、主办单位、会议地点、时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预算明细、日程安排;承(协)办学术会议应出具由主办单位加盖公章的会议委托书。
(四)学术会议举办后,主(承)办单位应于每学期期末根据通知要求向科技处提供学术会议资料(包括文件汇编、图片及声像等)和学术会议总结报告。
第七十五条 学术讲座的组织与管理
(一)学术讲座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按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办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1.所有讲座活动均由科技处统一归口管理,包括整体计划、审核、监督、检查等。
2.学术讲座实行分级承办,校级学术讲座是指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专家、学者主讲,面向全校师生的学术讲座,由学校主办,科技处组织;二级院(部)承办主要面向各二级院(部)内部师生的学术讲座,由各二级院(部)组织举办。
(二)主讲人的资格:学术讲座的校内主讲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行业管理专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
(三)学术讲座的申办程序:承(主)办单位须在讲座开展周前填写《阿坝师范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并完成审批,包括讲座主题和内容、讲座专家、讲座时间和地点、讲座听众安排、酬金标准等,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场地设备安排和摄影摄像事宜按相关部门要求单独申报。凡未通过审批的讲座,不得支付相关费用。
讲座完成后,承办单位填写《阿坝师范学院学术讲座记录表》,并经学术讲座主讲人同意将音像、照片、课件、整理稿等及时交科技处存档。
(四)学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在全校范围内义务开展学术讲座不少于一次:
1.主持国家级、省部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的;
2.主持重大横向项目的(经费在20万元及以上);
3.参加由学校资助的国内外学术会议返校后;
4.由学校资助取得博士学位后的(一年之内);
5.引进人才获得人才引进费用(入职后半年内);
6.出国公派留学回国人员(回国一年之内)。
(五)学院应于每学期期末将举办讲座的音像、文稿、照片等资料进行整理,并撰写总结报告一同报送科技处。
第七十六条 学术活动经费来源于学科建设费,科研课题研究项目业务费中的劳务费、间接经费中的项目绩效,科研项目和平台建设费中的会议费、劳务费等等。
(一)各学院负责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学术活动计划与经费预算报科技处,科技处负责编制全校下一年度学术活动计划与经费预算。
(二)举(承)办会议(讲座)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专家讲课费、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和聘请专家的城市间交通费)、会议资料及印刷费(包括办公文具)等会务开支费用;国际会议可开支同声传译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等费用。
1.由个人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学术活动费用按学校科技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除聘请授课专家的讲课费、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同声传译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外,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国内学术会议 |
450 |
150 |
150 |
750 |
国际学术会议 |
600 |
200 |
200 |
1000 |
(1)各类会议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2)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在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
(3)参会人数含参会人员、工作人员和聘请的授课老师,不含参会人员自带车辆驾驶员。会议举办单位可协调安排驾驶员食宿,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
(4)有委托其他单位承办会议事项的,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协议),会议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或按照协议办理。
(5)下列费用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①会议代表差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旅费,原则上由其所在单位报销。对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讲座)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以在会议费中报销。②同声传译人员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③专家人员费用。向邀请专家发放的讲课费、劳务费。劳务费的发放应采取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讲课费、劳务费标准由人事部制定并执行相应标准。
(6)会议结束后,经办人应及时汇总各项资料和票据,按照一事一报的要求,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凭票报销,集中办理报销手续。
举(承)办学术会议(讲座)费用报销提供资料:①会议通知(包括会议议程);②会议审批单;③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包括参会人员名单、联系方式);④费用发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委托协议(合同)等资料。
(三)校外专家学者学术讲座酬金标准(税后)
1.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次最高不超过5000元;
2.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次最高不超过3500元;
3.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次最高不超过2000元;
4.地方党政干部或部门领导讲座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5.国外专家参照国内专家资助标准执行。
(四)学校在职人员举行学术讲座支付报酬标准(税后,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次最高不超过2000元;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人员、无高级职称的博士人员每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
3.其他人员每次最高不超过600元;
4.原则上,同一教师每年最多资助1次;
5.校内专家学者讲座经费可以从学校年度科研奖励中分配给二级学院组织科技活动奖励资金中支出;
6.排除不可抗力,原则上校内二级学院每年邀请校内专家举办的付酬学术报告(讲座)不超过5场。
(五)学术评审活动付酬标准
学术评审活动邀请的校外专家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执行,相关费用可以在学科建设费、科研事业费、科研项目管理费等多种经费中支出;学术评审活动邀请的校内专家,参照《阿坝师范学院加班、值班补贴及其他专项工作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六)校外专家来校的接待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由各主(承)办按照“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自行解决。
(七)校内教师参加学术活动经费管理
1.本校教师参加国内外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经费可从本人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学科归属单位的学科建设经费及各学院学术活动经费等经费中支出,并按相应规定报销。
2.对出席重大会议且经费有困难的中青年学术骨干,学校给予适当资助。资助金额以学校批准为准,必须专款专用。
3.参加国内学术会议费用报销提供资料:①会议通知或邀请函(举办单位盖章);②参会申请审批材料(出差审批单等);③注册费、交通费、住宿费发票及支付结算单等票据。
(八)参加国(境)外学术会议的,按相关管理办法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办理报销手续。
(九)学院要规范高效地使用学术活动经费,并及时根据学校通知要求向科技处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十七条 保密和宣传
(一)学校的学术活动要树立保密意识,注意做好保密工作,涉及的研究内容或在研项目的论文不得随意泄露。
(二)主(承)办单位要做好学术活动记录、收集整理活动相关资料等工作;活动结束后,要在校园网及其他媒体及时发布学术活动的宣传通讯稿。学校主办或承(协)办的学术活动,由学校宣传部门重点组织宣传和报道。
我校举(承)办的各类学术会议经宣传部授权后可在网络平台进行公开线上直播。各专家学术讲座经讲座人授权后可录制讲座视频,作为阿坝师范学院图书馆视频资料保存,在阿坝师范学院校园内网公开点播,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
第八章 科研诚信
第七十八条 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科研诚信建设主要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科研失信行为管理主要包括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
第七十九条 学术道德建设由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具体指导负责,科研失信及学术不端行为根据《阿坝师范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阿坝师范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管理办法》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办法规定如有与国家有关法规及项目主管部门最新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如有与学校之前有关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与本制度配套的科技工作奖励办法、科技工作考评办法、科技平台管理办法、科研创新团队管理办法、科研助理管理办法、学术期刊及出版社分级分类目录等有关制度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阿坝师范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阿师院〔2020〕173号)《阿坝师范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阿师院〔2018〕229号)《阿坝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阿师院〔2020〕40号)《阿坝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阿师院〔2021〕365号)《阿坝师范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阿师院〔2020〕256号)《阿坝师范学院外聘教师(研究员)科研工作管理规定》(阿师院〔2021〕328号)《阿坝师范学院进一步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实施办法》(阿师院〔2019〕229号)同时废止。
附注
1.纵向项目经费。指经过政府科研项目管理专门机构统一组织申报或招标获批的竞争性项目,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
2.横向项目经费。指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委托研究等方式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获得的合同性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市场竞争和市场委托等以合同方式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3.学校拨款经费。是根据学校收入安排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校级项目资助经费和纵向项目配套经费。
4.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5.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6.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由单位缴纳的项目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7.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8.项目结存:指在研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
9.项目结余经费: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或因故撤销或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设备的变价收入。
10.科研回收费: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样品、样机、材料、零配件转让,以及农林畜等科研副产品变价获得的经费。各类实验室、场地及科研回收费须严格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11.本办法所称的成果是职务科技成果,主要指我校科研人员(含在职人员和在我校从事学术科研活动的非在职人员),执行我校任务,主要利用我校物质条件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执行我校任务”是指:(1)实施我校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或履行本职岗位职责;(2)履行我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其他任务;(3)离休、退休、辞职或调离的职工一年内从事与在我校原从事任务有关的工作。
“利用我校物质条件”主要指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和利用学校名义筹集或获得的物质和技术条件等。
“在我校从事科研工作的非在职人员”是指来我校学习、工作或从事研究活动的客座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兼职教授、进修人员、本专科生、研究生、短聘人员等。
附件1
阿坝师范学院
科研项目分级分类目录
一、纵向项目
纵向项目是指国家和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等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常设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及专项项目,以及上级部门下达的支持学校科研基地建设运行的专项项目。根据项目来源分为国家级(A级)、部级(B级)、省级(C级)、地厅级及其他级(D级)四类。
(一)国家级项目(A级)
项目 级别 |
学科 大类 |
项目类别 |
发布单位 |
A1 |
人文社科类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 |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
自然科学类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
科技部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
A2 |
人文社科类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
自然科学类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培育项目、科技部技术创新引导计划 |
科技部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和集成项目、国家自然基金区域创新联合基金项目、国家自然基金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
军委装备部重大专项 |
军委装备发展部 |
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中的重大项目 |
国防科技工业局 |
A3 |
人文社科类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以及思政等专项项目 |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单列项目 |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单列项目 |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
国家艺术基金项目 |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
自然科学类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培育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
A4 |
自然科学类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项目、青年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
军委装备发展部预研项目 |
军委装备发展部 |
国防科工局一般项目 |
国防科技工业局 |
A5 |
自然科学类 |
除A1、A2、A3、A4外的资助经费小于20万元的由国家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军委装备发展部和国防科技工业局发布的其他项目 |
国家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科技工业局等 |
(二)部级项目(B级)
1.部级重大项目(B1级):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招标项目。
2.部级重点项目(B2级):教育部重点项目、国家其它部委(局)科研计划重大或重点项目。
3.部级一般项目(B3级):教育部规划项目、国家其他部委(局)发布的除重大或重点项目外的年度科研项目,全国高等院校古籍整理研究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教育部春晖计划项目,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霍英东基金会青年教师基金项目,霍英东基金会优选资助课题,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等。
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的子课题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下,视为部级一般项目(B3级),否则视为横向项目:①有正式立项批文。②总课题申报书项目组成员单位应有阿坝师范学院署名。③有经费进入学校财务账户,且到账经费不低于5万元。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的子课题在同时 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下,视为部级一般项目(B3级),否则视为横向项目:①有正式立项批文。②总课题申报书中合作单位应有阿坝师范学院盖章。③有经费进入学校财务账户,且到账经费不低于10万元。
6.科技部重大(重点)项目的子课题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下,视为部级一般项目(B3级),否则视为横向项目:
(1)有正式立项批文或正式计划任务书;
(2)总课题申报书中合作单位应有阿坝师范学院盖章或联合申报协议;
(3)有经费进入学校财务账户,且到账经费不低于10万元。
7.无经费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的部级项目只认定项目级别,不计算绩点。
(三)省级项目(C级)
四川省社科联、四川省科技厅发布的省社科规划、省科技计划等省级各类项目,其他省(市、自治区)发布的省级项目;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的艺术基金项目;有经费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的省政府调研课题(不计算绩点)。
(四)厅级及其他级项目(D级)
1.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发布的年度项目;
2.除四川省社科联、四川省科技厅外的四川省各厅(委、局、办)发布的各类项目;地级市科技局、社科联发布的项目;
3.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等发布的年度项目;
4.依托学校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的年度项目;
5.厅级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发布的年度项目;
6.无经费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的省政府调研课题。
以我校为项目依托(承担)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的纵向项目,资助经费到学校账户的,按同级项目认定;以我校为项目合作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的纵向项目,资助经费到学校账户的,上文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到校经费自科类不少于5万元(含)、社科类不少于1万元(含)的按同级项目认定并计算科研工作奖励与科研绩点;到校经费自科类不足5万元、社科类不足1万元(含)的按同级项目认定并按同级项目的50%计算科研工作奖励与科研绩点。自筹项目只认定项目级别,在科研考评中降一级认定,直至厅级。政府类国际合作项目、人才专项经费中的科研部分、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支持的科研项目、地厅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平台的开放课题、境外政府或学术机构资助的科研项目纳入纵向项目管理,分类按照项目来源单位级别视具体情况确定。
二、横向项目(F级)
除纵向项目和校级项目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以及境外企业等,以委托研究、合作研究、招投标等方式,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科技活动签订的科研项目。横向项目的认定要件:
(一)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不含各类培训合同);
(二)项目经费划拨到学校财务账户;
(三)协议或合同科技处备案。
三、校级项目(E级)
校级项目是指学校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而设立,由学校筹集资金进行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主要包含培育计划项目、专项计划项目、后补助项目3个类别。培育计划项目,专项计划项目中的人才专项项目和成果转化专项项目执行期一般为三年,其他校级项目执行期一般为两年。校级项目申报立项结题不纳入学校科技工作奖励,不列支项目绩效。
(一)培育计划项目
培育计划项目用于支持学校教师及柔性引进专家根据国家、省、州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要,培育校内教师发表(出版)高质量科研成果,并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阿坝师范学院获得自然科学或人文社科省部级以上奖励;引导教师将学术兴趣与国家、省、州和学校需求相结合,推动专业研究面向社会现实问题和政府咨政需求,结合学科优势和特色,对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及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决策咨询建议,加大研究成果报送力度,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高水平高质量支持,打造我校智库成果发布品牌,带动学校服务社会能力的整体提升。重点支持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创新思想、前期基础较好及能解决重大社会问题和产业发展关键技术研究,以产出高水平成果和争取高级别项目为主要目标的预研项目。
培育计划项目致力于培育一批高级别科研项目和标志性成果,提升我校科学研究自主创新、服务区域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培育计划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
1.一般项目。旨在培育我校相关教学科研人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各类科研项目,高质量研究论文,州厅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地方政府决策咨询建议等,提升我校科学研究自主创新、服务区域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培育计划一般项目在项目执行期内每年须参加省部级项目申报。
2.重点项目。旨在培育我校相关教学科研人员获得国家基金科研项目,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发明专利,高水平研究论文,地方政府决策咨询建议等,提升我校科学研究自主创新、服务区域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培育计划重点项目项目组在项目执行期内每年须参加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申报。
(二)后补助项目
后补助项目是指申请人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学科发展优势特色方向,结合自身研究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再根据成果绩效评价结果向学校申请给予相应经费支持补助的项目。
(三)专项计划项目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与相关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的人才、党建、思政、委托、成果转化等专项项目。
1.人才专项。指使用学校给予引进或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用于开展科研工作的支持经费实施的项目。引进人才科研项目每人限申报一次,学校人事部门根据预算每年度划拨专项经费,支持额度以人才引进相关合同约定为准。相关事项按照学校科研启动费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2.党建专项、思政专项等。结合不同的目标需求与特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宣传统战部等相关部门分别制订相应管理办法,并各自负责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经费筹措与划拨以及项目申报、立项评审、结项评审等过程性管理,相关项目材料报科技处备案,并纳入校级项目管理。
3.委托项目。由学校党委、行政根据工作需要立项,项目负责人一般为学院或部门领导,可视需要组建项目组,相关管理及项目执行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执行。
4.成果转化项目。成果转化项目由学校党委、行政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学科发展优势特色方向,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工作需要立项,是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而设立的项目,旨在对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开发和示范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能够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提升我校科学研究自主创新、服务区域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成果转化项目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的项目,其负责人由学校指定,可视需要组建项目组,相关管理及项目执行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执行。成果转化项目每年一般应申请不少于与项目密切相关的2项实用新型专利或1项发明专利或1项科技成果登记。
附件2
阿坝师范学院
各类项目申报具体要求
一、纵向项目申报
科技处依照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项目申请通知和具体要求,统一组织学院开展各类纵向项目的申报工作,科技处按照项目发布部门要求统一报送申报材料,并备案查询。
(一)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外科技人员与我校联合申报高级别科研项目。凡我校科研人员与校外单位联合申请科研项目,需签订科研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任务来源、研究任务分工、合作人员、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经二级单位审核后报校科技处审批,涉及重要事项报请学校审批。
(二)各学院应及时传达项目的申报信息,积极做好申报宣传动员工作,积极策划、组织申报各级各类项目,确保申报内容客观、真实。
(三)项目申请人应按照项目申请通知及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人申报纵向项目时,应在申请书成果效益栏目中或单独向学校提交报告明确项目体现产教融合、科教融合、反哺教学的具体措施,包含课程建设、教学内容更新、毕业论文、双创及学科竞赛、提高学生参与度和科研实践能力等服务人才培养和决策咨询等服务地方的切实举措和目标等。
(四)对限项申报和竞争性纵向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公开申报信息,自由竞争,申报数超过限制数时科技处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除涉密项目外,拟推荐申报的项目清单均应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向上级项目发布(主管)部门申报。
二、横向项目申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下,项目负责人应以“阿坝师范学院”为法人单位与校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委托研究等合同(以下简称“技术合同”)。技术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做到条款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
(一)除项目委托方有明确要求外,横向项目合同应使用国家科学技术部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填写后的技术合同须经学院审查并由科技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签订。
(二)自然科学类合同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的、哲学社会科学类合同经费在3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项目合同,须由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后,报科技处和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
(三)横向项目技术合同的签订,合同经费须在5000元以上;原则上到校经费应不超过合同经费,如超过合同总经费的,必须由委托方提供证明。
(四)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含保密条款的,在签订合同时,应由学校保密工作相关部门核定密级,并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
(五)鼓励以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身份联合其他企事业单位申报横向项目,管理办法参照纵向项目对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校级项目申报
(一)基本要求
申报人同年度只能申报1个校级项目,同时应符合校级相应类别项目申报条件。申报人作为课题组成员同一年最多只能同时参加3个校级项目的申报工作。已经主持校级项目且未结题的,或申报项目与已承担的校内外科研项目研究内容基本一致或相似的,或已在上级主管部门获得资助的同一科研项目的,不得作为主持人再次申报校级项目。
(二)培育计划项目申报
培育计划项目申请人须填写项目申请书,经二级学院初审汇总后统一报送科技处。培育计划项目申报人原则上应是我校全职在岗教职工或柔性引进专家。
1.培育计划一般项目申报条件为:申请人须在近三年内至少申请过一次省部级及以上项目且未获得立项、有意愿继续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发表过与申报课题相关C2类及以上期刊论文2篇及以上。
2.培育计划重点项目申报条件为:申请人须在近三年内申请过至少一次国家级项目且未获得立项,有意愿继续申报国家级项目,或发表过与申报课题相关的C1类及以上期刊论文2篇及以上。
3.培育计划一般项目与重点项目除项目研究可能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外,不资助不符合国家、省、州各级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选题,或与企事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的重复研究。
4.同一负责人五年内限资助一项培育计划项目。
(三)专项项目申报
专项项目由相关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工作,相关材料在评审结束后报科技处备案。
(四)后补助项目申报
1.后补助项目申报人包括学校在岗教职工、在校学生、柔性引进专家和离退休教职工。
2.后补助项目应以学校应用型转型发展为基础,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学科发展特色优势为方向,由各学院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自行组织项目申报。
3.学生申请的后补助项目应有明确的指导教师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并对项目负责。作为项目组成员指导学生主持的后补助项目,申报校级项目时不计入校级项目限制数。
4.柔性引进的专家后补助项目,应有在岗教职工作为校内责任人参与并负责相关日常校内服务事宜,校内责任教师申报校级项目时不计入校级项目限制数。
(五)其他事项
申报校级项目时,申请人必须根据申报的有关具体要求填报申请书,且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为贯彻学校“三螺旋一体化育人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科研活动在人才培养中的支撑作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吸纳学生参加校级项目的具体实施,为学生提供科研实践锻炼机会,申请人须在校级项目申请书中详细阐明科教融合(包含课程建设、教学内容更新或双创及学科竞赛、毕业论文等内容)相关具体思路与实施内容、以及预期成效等。基本流程如下:
1.学院审核与部门学科发展的一致性,签署审核意见;
2.科技处或相关学院进行形式审查;
3.科技处或相关学院组织专家评审;
4.公示;
5.培育计划及专项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必要时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
附件3
阿坝师范学院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一、普遍性禁止条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行为;
(三)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二、具体性禁止条款
(一)违规列支设备费
1.不得购买、试制或租赁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仪器设备;
2.不得在项目临近结题时突击购买仪器设备;
3.不得将科研经费全部用于或全部调剂用于购买仪器设备。
(二)违规列支业务费
1.违规列支材料费。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材料;不得以虚假业务、虚开发票、虚假合同等方式报销套取科研经费;不得恶意拆分报销材料费规避内控监管,逃避招投标;不得列支普通办公材料(复印纸、硒鼓、墨盒、打印纸等)费用。
2.违规列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加工内容、提高测试化验加工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名义违规转包科研项目,变相转拨资金;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或经营范围不符的单位开展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并支付测试化验加工费用。
3.违规列支燃料动力费。不得列支日常办公发生的水、电、气、暖等费用;不得列支私家车汽油费。
4.违规列支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不得列支日常办公用途的固话费、网络费、手机充值费用及邮寄费等;不得列支与本项目不相关的专利年费、版面费等;发表版面上未标注本项目资助信息,不得从项目经费列支版面费。
5.违规列支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不得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虚构会议事项,或通过提供虚假参会人员名单、伪造参会人员签字等方式报销会议费;不得报销因私或不相关业务发生的火车票、机票、住宿等费用;不得列支不合理的市内交通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
(三)违规列支劳务费
1.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2.不得超标准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3.不得以劳务费形式发放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人员工资,不得将专家咨询费发放给项目组成员或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等;
4.给利益相关人员不合理发放劳务费用,并无法提供必要性、发放标准公允性等情况说明。
(四)其他禁止性条款
1.不得列支基建费;
2.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科研经费,不得以虚假合作方式,擅自调整外拨科研经费;
3.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如日常办公、生产性设备、生产用材料等费用,不得分摊单位日常运行费用、违规列支招待费;
4.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5.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专项资金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