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师范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12-16 点击数:

阿坝师范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提高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引领和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校“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7115号)等有关制度要求,结合我校学科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学科建设经费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目标和任务、学科的规模和结构布局、学科评估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等,对学校学科建设所投入的校级建设经费。

第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设置与使用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究实效”的原则,通过精准投入资金,推动学校学科综合实力整体提升。

第二章  经费分配与使用

第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由科技处根据各学院(部门)年度学科建设绩效划拨相应额度至各单位;各学院(部门)根据划拨额度,编制预算执行计划,经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审定后,报计划财务处建账管理。学科建设经费预算执行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学科平台建设、学科基础前沿研究、学科人才队伍建设、重要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方面。具体包括:

1.设备费。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费支出必须按照学校规定进行预算编制,实施相关采购程序。

2.数据采集费。资助学科建设中发生的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图书资料购买等支出的费用;购买图书资料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等程序。

3.测试化验加工费。由于学校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学术交流费。资助学术交流活动,如资助主(承)办境内外重要学术会议、本学科学术骨干、青年教师参加境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等学术交流活动;主(承)办学术会议等会议费用支出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会议预算编制及支出管理工作,应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省和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5.专家讲座费。因学科建设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来校做讲座发生的费用,支出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校外学术讲座每年度不低于4场。

6.专家咨询费。支付给临时外聘专家的咨询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校学科建设的实施或管理者,支出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7.差旅费。开展学科建设调研、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8.出版费。包括发表学术论文的版面费、出版学术著作和研究成果的出版费、科研成果鉴定等。所资助发表或出版的研究成果应对凝练学科研究方向构成支撑;出版费资助应符合国家、省、 学校相关规定。

9.学科建设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建设研讨与调研;学科(科研平台、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等)的申报、论证、评审、材料打印及装订;学科建设必要的办公用品等相关运行业务费用,其中办公用品支出经费不得超过5%

10.其它与学科建设相关的必要经费支出,需经科技处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各项补助等人员经费的支出,不得用于大型通用设备购置、罚款、借款、还款、捐赠赞助、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等与学科建设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凡用学科建设经费购置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商品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用学科建设经费购买属于招标采购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严格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程序办理。

第八条 报销重要学术专著出版和重要刊物论文发表所需经费补助时,需根据上级相关规定与学校下发相关期刊目录执行,对于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 2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在学科建设经费中按规定据实列支。

第九条 划拨至各二级学院(部门)的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负责制,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参照阿坝师范学院财务审批权限执行。

第三章  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各学科应自觉维护和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并认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科技处每年对本年度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科技处编制下一年度各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学科应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执行。对于年度建设绩效显著的学科及所在学院(部门),学校在资源配置上予以倾斜;对年终财务决算时学科建设经费剩余额度在50%以上的,学校将结合学科绩效考核情况,减拨下年度学科建设经费;对于连续两年学科建设经费剩余额度超过70%以上的,学校将停拨学科建设经费。

第十三 各学科应自觉维护和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并认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学校有权对其限期整改、暂停或终止其经费使用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科研与学科建设处 版权所有 地址:四川省汶川县水磨镇 邮编:623002